黄树海律师亲办案例
让生命得到平等的尊重
来源:黄树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01
浏览量:582


标题: 让生命得到平等的尊重

------记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罪法律援助一案



承 办 人: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树海

案件类型:刑事辩护

案情概要:



被告人张某,男,东北辽宁人,系来我地的外来务工人员。2014年被告人通过网络与受害人王某相识,届时王某刚刚离婚不久,后二人发展为恋爱关系。20144月受害人王某来到我处开始与被告人张某同居生活。后因二人差距较大,女受害人王某向被告人张某提出分手并从其租住房中搬出。



被告人因不满受害人与其分手,于20145月由两元店购买水果刀一把,并约受害人见面。见面期间被告人表示希望受害人能够回心转意,遭受害人拒绝。后被告人以送受害人去上班为名送王某到其打工单位所在地电梯内,被告人让受害人再考虑考虑,受害人再次拒绝。被告人乘受害人不备,用准备好的水果刀猛割受害人咽喉,后又持刀连刺女受害人背部十余刀,致使王某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安机关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刑事拘留,因其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所以办案机关通过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张某的辩护律师。



办案经过:



辩护律师接受指派以后,及时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但马上遇到了棘手问题:被告人张某不愿配合律师的辩护工作。原来被告人与女受害人是情侣关系,张某不愿女友离开自己,所以才将其杀害,杀人后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其本意就是求死,所以根本就不愿意配合律师的辩护工作。律师会见时,被告人明确告诉律师,我把女朋友杀了,将来判我死刑,我和她一起去。律师向他了解案情时,他也只是简单应付,只说自己都和办案警官说清楚了。问他家庭成员时,说父亲早逝,母亲离家出走,其它亲属和自己都没有什么联系。律师与被告人的第一次会见,几乎没有取得任何对辩护有价值的东西。



辩护律师无奈,只得将希望转向办案的公安机关。因案件尚在侦查阶段,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此时不能阅卷,无法接触警方第一手办案材料,只能以与办案警官沟通看法为名,侧面了解一些关于被告人的情况。终于通过警方得知,被告人案发以前在当地一家摩托车修理店打工。后辩护律师找到该修理店,通过张某的老板和同事,得知被告人张某的叔叔和婶子一家人在当地居住生活,并最终与其亲属通过电话取得联系,并在律所见面。



被告人亲属赵女士是张某的婶子,与赵女士见面之初,其一方面表达了家中亲属对被告人的关心,同时也表明因为张某犯罪性质非常严重,所以家人担心将来受到牵连,自己本人身患重病,家庭经济情况并不宽裕,恐怕并不能为被告人做太多事情的顾虑。辩护律师首先对其家庭情况及顾虑表示理解,也认可赵女士能来律所见面就可见其对张某的关心,先帮助亲属打消顾虑。同时表明自己作为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援助律师,对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只是履行律师的法定义务,不会向家属收取任何费用。然后向赵女士介绍了张某目前在看守所的状况,希望亲属们能够向被告人表示关怀,帮助张某走出心理阴影,重新唤起求生渴望,辩护律师的真诚态度得到了亲属们的认可。同时通过赵女士介绍,辩护律师得以知道更多关于被告人的情况及案件细节。



原来被告人身世很特殊,他四岁的时候父亲去世,母亲患有精神病,后在被告人七岁时走失,从小缺乏父母关爱的成长环境造成被告人内心深处极度渴望家庭温暖,特别是来自异性的关爱。但他家庭贫困,本人收入微薄,加之其貌不扬,舌头有先天残疾、讲话口齿不清,所以从小到大没有交过女朋友、没有谈过恋爱,女受害人是第一个与他有情感接触的异性。特殊的成长经历、特殊的心理让被告人对女受害人投入了全部感情。其实包括赵女士在内的亲属对张某与王某的关系都不看好,只有张某倾其全部真心,一心憧憬与女受害人共组家庭。尽管张某收入不高,认识受害人以后仍然坚持搬出单位宿舍,租房与受害人同居生活,并劝王某把与前夫所生的儿子从东北老家接过来,表示自己愿意和女方一起抚养孩子长大。



得到这些材料以后,辩护律师到看守所第二次会见了被告人,当辩护律师向张某说出他叔叔、婶子名字时,被告人明显感到诧异。辩护律师告诉被告人他的叔叔、婶子、堂弟、堂妹、姨母等亲人都很关心他、惦记他,大家都在关心他、牵挂他,他并非生无可恋之后,被告人的态度逐步转变,向律师讲述了案件的全部过程。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后,因案情重大,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办理,辩护律师又专程赶到市检察院查阅卷宗。当辩护律师阅卷后第三次会见被告人时,张某的态度已经由一开始的漠然视之,变成积极配合了。



法院开庭审理当天,被告人的叔叔、婶子、堂弟、堂妹、姨母、姑姑,甚至包括他以前打工时摩托修理店的老板共计十余人参加了本案的旁听,面对着自己的亲人,被告人张某流下了悔恨的眼泪。受害人王某的母亲从东北赶到当地参加了庭审,声泪俱下的要求法庭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辩护词,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二人系情侣关系、本案是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女受害人对案件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责任,希望法庭本着少杀、慎杀的态度,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检察机关没有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法院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



争议焦点:对被告人张某是否非杀不可?



本案律师辩护的难点在于:一、故意杀人罪名确定无疑,且手段残忍,先是刀割咽喉,后是连刺十几刀,剥夺受害人生命意图非常明显,罪名辩护没有机会;二、案发地点属于公共区域,案件性质属于恶性杀人,案发以后在当地造成较大影响;三、被告人没能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死者家属情绪激动,坚持非杀不可,给司法机关办案造成一定压力。



而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虽然确实犯有故意杀人罪,但并非十恶不赦之徒,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特殊的成长经历有关,其犯罪具有偶然性,犯罪之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其犯罪是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不是主观恶性极大、非杀不可的人。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本案的法律分析及社会意义:



律师为重大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时经常遇到这种情况,被告人亲属基于种种现实原因,对被告人采取弃而不顾的态度。其中有些是出于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愤慨而不愿管,有些是害怕因此而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而不敢管,有些是认为事情结果已经注定自己管多少都于事无补而干脆放弃不管。但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都极可能给被告人造成很大的心理影响,容易引发被告人自暴自弃心理,对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是非常不利的。这也造成一些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敷衍应付,指定辩护流于形式。事实上,对于很多偶然犯罪的被告人而言,其主观恶性往往并没有达到无可挽救的程度,只在于是否有人愿意伸出援助之手,他们恰如海边一只飘泊的小船,往往是拉一把还能上岸,推一把就再也无可挽回。法律的作用不仅仅是惩罚,还在于教育,让犯罪分子明白其犯罪行为的错误和危害性,能够幡然醒悟重新做人比简单的结束犯罪者的生命更有意义。



没有任何一个人来到世间是为了成为罪犯而来,就本案来讲,可以说被告人张某的本性是非常善良的,他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在各种主客观因素之下使他的思想走上了极端而造成的,特别是与其成长经历密切相关。一个来自社会底层、东北农村的孩子,父亲早逝、母亲精神失常,只上了两年小学,家庭贫困,从小孤苦无依。他没有什么过分的奢求,只想拥有一个家,只想有个与他安生过日子的妻子,对于他这个年纪的人,这个要求是再正常不过的。但很可惜他遇上了一个不该他遇上的人,当他所有美好的梦想都归于破碎的时候,当他所有对未来美好的憧憬都被人无情践踏的时候,没有人关心他,没有人帮助他,也没有人去正确的引导他,他感觉整个世界抛弃了他。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才选择了用最极端的方式来结束一切,与女受害人不求同生、但求同死。



没有人有权去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被告人必须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但同时他承担的也必须是应该属于他的责任,而不能把所有的罪责都归结于他个人。法律的神圣性既体现在它的庄严与冷酷,任何人无论如何位高权重,只要他触犯法律就要接受惩罚;同时也体现在它的慈爱与柔情,法律正如阳光雨露一般平等的惠及社会上的每一位公民,而不管在现实社会当中他是多么的微不足道、多么的平凡与贫穷。



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接触虽然只有短短几个月,但衷心希望经过此案以后,他能够对法律有充分全面的认识,能够明白更多的道理,能够重新拥有一个全新的人生;我们为当事人所能做的只是履行好作为援助律师的职责,尽我所能的在辩护律师的职责范围认真做好每一件事情,让每一个生命都能得到平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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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树海
  • 执业律所:
    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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